Javascript is required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

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使用說明及教育部公告應注意事項

一、自108121日起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包含體驗學習、實習、志工服務、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學生交流及其他與陸交流活動,需至「教育交流活動」登錄。

  ()交換生、研修生請填研修系統,無須重複填報赴陸交流平臺。

  ()若交流活動僅有校內人員或老師,無「學生」參與活動,則免填報。

  () 10912月起,若以視訊等方式進行交流活動,均須至「教育交流活動」登錄。

 

二、通報時間:

  ()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

  ()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3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三、學校與陸交流應注意事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33條之1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1.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2.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3.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第1項)。前項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第2項)」。

  ()為保障學生權益,學校不宜刊登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陸方統戰活動資訊;對於學生赴陸實習或交流,亦應審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之妥適性,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四、若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應審慎檢核是否符合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並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登錄。

 

上開填報事項,請各單位於教育部要求期限前將相關活動資訊檔案連同簽准之「公告及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檢核表」提送至國際事務處辦理平臺填報事宜。

有關教師赴陸(含港澳)相關申請及通報事宜,請洽本校人事室。